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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748釋憲「邏輯錯誤」 護家盟行政訴訟提出抗告
2018-02-13 •
護家盟今(13)日於高等行政法院前召開記者會,抗議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護加盟對同婚釋憲案的行政訴訟。護家盟表示,748號釋憲案既違法又違憲,寄望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本諸良心,站在獨立審判立場,勇於維護民主法制本質。護家盟已經決定要提出抗告。
對於憲法法庭做出釋字748號解釋,護家盟去年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認為憲法法庭受理同性婚姻解釋案的程序並不合法,但遭到行政法院以「釋憲屬於司法權行使,非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,行政法院無管轄權」駁回。護家盟表示,對於司法院受理釋憲的行政過程,已經有吳陳鐶大法官指出受理程序違法;而釋憲開始受理,就是違憲;至於釋憲,護家盟批評是違背事實的釋憲。
護家盟:釋憲受理的行政程序不合理
護家盟強調,這次抗告是針對「釋憲受理前的流程」,而這部份屬於行政流程,是高等行政法院承審的權力範圍內,因此認為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不合理。護家盟指出,依據吳陳鐶大法官的見解,該釋憲案在行政院陳送的「過程不合程序,理由不足,應不受理」。護家盟認為,既然是由大法官提出對於釋憲前行政程序違法的見解,則高等行政法院就不應該以「無權管轄」為由予以駁回,應該向人民交待,開庭審理。
對於大法官的釋憲,護家盟表示,根據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」第四條第二項所寫,「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(有三款)……前項解釋之事項,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。」因此必須有憲法條文才能釋憲,但是對於同性的關係,或「婚姻」相關的內容,憲法完全沒有實質的條文。護家盟指出,大法官解釋同性關係或同性婚姻,是憲法沒有的項目,依據審理案件法是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予以受理的。
護家盟表示,依據憲法第111條提及,「…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,…。遇有爭議時,由立法院解決之。」也就是同性婚姻是「有爭議」的事項,應該由立法院解決,並非由司法單位或大法官出面。對於大法官的解釋內容,護家盟批評,僅用憲法第七條平等權、第二十二條自由權,就恣意解釋「家屬篇第二章未給同性二人結合違憲」,因自由與平等是有高度爭議的概念,大法官卻恣意以抽象的概念去偷渡實質的婚姻現實,是「思維邏輯的嚴重錯誤」。(馮紹恩/綜合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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